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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处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25: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72页(418字)

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按县、市、市辖区设立。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可以设立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处,如经济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事务所等。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设主任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均由本处律师选举产生,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

法律顾问处的主任,副主任在领导法律顾问处工作的同时,必须执行律师的职务。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法律顾问处在给律师分配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如果由于工作的需要,律师要到外地进行业务活动,法律顾问处可以指派律师到外地进行业务活动,当地法律顾问处应当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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