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28: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83页(422字)
一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的监督政府行政措施,为政府提供咨询以及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专门机关。
首创于法国。各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权限、工作程序不同。法国行政法院成员是行政官员,而德国行政法院合议庭则由职业法官组成。
埃及的行政法院主要受理有关要求纠正行政决定的案件,以及因这种行政决定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而德国行政法院负责审理有关宪法之外的公法方面的纠纷,对于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争端行使审判权;法国行政法院执行行政审判权并就立法、管理、行政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
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有关公民与公职人员、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端,由普通法院审理。社会主义国家,都未设专门的行政法院。
未设行政法院的国家大都设有各种形式的行政仲裁机关,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独立管理机构、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