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88页(239字)
由两人以上、若干人以下对债务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
按法定程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
资本不分成股份,股东不管出资多少,原则上有同等表决权。有限公司在历史上比无限公司出现较晚,有些国家对有限公司规定有最低资本额。
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有限,风险较小;股东不限于自然人,亦可是法人组织。有限公司无权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股权转让较为困难,一般不适宜大规模的经营。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