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89页(178字)
由两个以上对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
股东须是自然人,股权可以转让。按一定法律程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如无另行规定,各股东均有权管理公司事务。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股东转让其股份时,须得全体股东同意。
无限公司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是公司的早期形式,目前已逐渐被有限公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