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1: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96页(513字)
致害人或者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债务不履行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害时产生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损害赔偿的一般责任要件是:(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行为。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因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或灭失部分,但并不排除包括因加害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该获得的利益。对人身造成损害时,如致人死亡,应赔偿丧葬、抚慰、受死亡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抚养费;如致人伤残,应赔偿医疗费、因丧失劳动能力所失去的收入;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时,可采取恢复名誉的办法赔偿,也可请求经济赔偿;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害人亦有过失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赔偿;数人共同造成的损害,连带负责;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由法人和致害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监护人应在监护职责范围内对被监护人的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因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既要求履行债务,又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