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98页(259字)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自己意愿的议事机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及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获得代位求偿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其未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前,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