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3: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05页(435字)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财产进行强制处分的紧急措施。
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争议财产有出卖、挥霍、损毁、隐匿、转移的可能时,或者因其他原因有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可能时,法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法律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就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情况紧急时,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的范围必须与诉讼请求有关,即限于诉讼请求范围以内,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的方法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败诉的,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的裁定,允许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