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22页(672字)
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关系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过程中行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早期的成文法就有了土地方面的规定。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军人份地的规定,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2世纪古印度编纂的《摩奴法典》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等。近代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大多以条款形式规定在民事法典中,如1789年的《拿破伦法典》(《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但在内容上较单纯规定土地所有权要广泛。专门对土地进行立法则是现代社会的创举,但仍有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用民法来调整土地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在取得胜利后就制定专门的土地法以没收地主、资产阶级的土地。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通过了《土地法令》;1922年由列宁亲自领导制定了《苏俄土地法典》。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曾先后制定过一些土地法规,如《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等。
新中国成立后,第二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现代意义的土地法,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农业、城市及特殊用地等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机构及职能,土地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