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28页(192字)
亦称传来取得。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在我国,由于只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因而土地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如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调换,不同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调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