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地使用权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9: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5页(363字)
单位或者个人对荒山荒地进行开垦利用的权利。
对于国有荒山荒地,国家一直采取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垦的政策,并在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中作了相应规定。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耕地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由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有计划地开垦荒地。社队新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1978年12月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可以有计划地开荒。
新垦荒地,自开始收获之年起,五年内不计征购。1979年8月农垦部颁布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有荒原的垦区和农场,应有计划地开垦荒地。
开荒建场必须精心勘察设计,要有设计任务书,按基建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