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7页(222字)
为了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在我国,土地实行了公有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地上权的客体范围有所缩小。
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相互利用土地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从法律上承认了地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