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9页(221字)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的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项财物;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从中优先受偿。成立留置权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2)债的发生与占有物有关;(3)债务已到清偿期。留置权可因标的物灭失、主债权消灭和留置权的实行而消灭,也可因债务人另提出相当的担保和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