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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0: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8页(620字)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一般交由抵押权人保管为宜,但在保证债权的条件下,也可以照顾抵押人从事生产活动的需要,仍由抵押人保管,但应按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保管和使用的监督。

抵押人一般是债务人,但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物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

抵押权人是主债的债权人。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只有在抵押权人受偿后,抵押财产有剩余时,才能得到清偿。抵押人将财产抵押后,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并征得其同意。

如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遇有第三人对抵押物提起追索时,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以便抵押权人优先从财产中得到清偿。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抵押物价值的减少。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毁灭时,应负赔偿责任。抵押权人一般无使用抵押物的权利,但为保存抵押物而使用的,不在此限。

抵押权人因保管抵押物需要支出的费用,有请求抵押人偿还的权利。抵押权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产生,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抵押权因主债务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柙权的实现等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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