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8页(197字)
以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典价一般略低于售价,一次付清。典期届满后,出典人退还典价,取回原物。出典人若逾期不赎,经过一定期间,典物即转归典权人所有。
典权在旧中国运用较广泛。
当前在我国,土地已不存在出典问题。据有关规定,对解放前劳动人民的典当关系予以承认,典期届满准予回赎。
如在土改或私房改造中已解决的则不允许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