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察人员的义务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0: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41页(455字)
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监察人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土地监察人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为人民服务,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或者采取反对政府的行动;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服从领导,执行命令;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事实真相;接受工作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兼职,经过批准兼职者不得兼薪;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法纪,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对土地监察人员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