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案件受案范围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1: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44页(626字)
土地管理机关主管一定范围内土地案件的权限。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土地管理机关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1)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2)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5)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7)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8)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9)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10)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11)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地、市、州、盟土地管理机关处理下列案件:(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2)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还受理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