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1: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46页(369字)
亦称土地纠纷。
因地界不清、权属紊乱、体制变更、历史遗留等原因造成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纷争。其基本特点是争议的各方均无足以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权属争议,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作出复议决定的人民政府(指改变了原处理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