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管辖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1: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47页(559字)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职权和分工。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其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1)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2)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5)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7)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8)侵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案件;(9)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10)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11)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1)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1)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予受理。
上一篇:违反土地法的行政责任
下一篇:土地科学词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