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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权属争议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1: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47页(397字)

有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执。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相互之间都有发生。处理草原权属争议,要保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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