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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回避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2: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0页(332字)

土地案件承办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审理的一种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依法、公正地处理土地案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1)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处理案件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另一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该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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