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2: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2页(324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机关。
土地案件复议被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针对复议申请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或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管理机关;(2)必须是复议申请人提起申请所指的土地管理机关;(3)必须是由土地案件复议机关通知应提出答辩的土地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机关在土地案件复议中始终是被申请人,而土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则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土地管理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