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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诉讼范围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3: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5页(352字)

依法可以提起土地行政诉讼的案件的种类。

据行政诉讼法及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其范围包括:(1)当事人认为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2)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土地证件而土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3)当事人认为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4)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关于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5)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机关所作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治理、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超出以上范围的土地诉讼,人民法院不作土地行政诉讼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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