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4: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8页(315字)
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原告为两人以上,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两个以上,甚至当事人双方都是两人以上的情况。
共同诉讼可分为积极、消极和混合三种。原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即诉讼主体必须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起因条件,即引起诉讼的原因必须是因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引起;(3)目的条件,即共同诉讼必须能做到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有利于查清案情,一并及时解决多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