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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4: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9页(503字)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土地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因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不同:(1)第二审程序是对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继续审理的程序,该程序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复核权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上的监督权,而第一审程序发生的基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2)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才能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发生,而享有上诉权、申请复核权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即原、被告均可提起第二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复议决定。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第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或裁定,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利于监督和检查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二审程序对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或开庭审理的形式。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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