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负责制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09: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5页(780字)

作为企业的行政首长和法人代表的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领导体制。

自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企业一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存在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企业的党组织包揽企业生产行政工作等弊端,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的领导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普遍推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核心是确立厂长(经理)在企业的全面负责的地位和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也可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依法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厂长(经理)依法行使以上职权,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厂长应当保护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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