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0页(722字)
简称“承包经营责任制”。
工业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根据1988年2月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是: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额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发展。由于它用经济合同形式,较好地处理了生产资料所有者代表国家与作为生产资料经营者企业的经济关系,使双方各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较好形式,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第一,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缴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第二,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四,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并以企业经营成果包括资产增值作为奖罚经营者的主要依据;第五,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第六,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