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七十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1页(819字)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简称。
从1960年下半年组织起草,1961年7月,邓小平主持中央书记处拟定,8月下旬在卢山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9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讨论和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国营企业进行讨论,并选择若干企业试行。其主要内容:(1)提出加强企业的计划管理,规定国家对企业要实行“五定”(定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定人员和机构,定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和供应来源,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协作关系),企业对国家要实行“五保证”(保证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完成成本计划,保证完成上缴利润,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以便使企业能够有条件逐步做到稳定的正常生产,全面完成国家计划;(2)规定企业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全厂行政指挥系统,建立生产、技术、财务等各项责任制度,克服和防止工作上无人负责和生产上、技术上的瞎指挥现象;(3)对企业技术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要求企业的技术工作,必须由总工程师负全责,保证各种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充分发挥工人、技术人员、职员革新技术的积极性;(4)对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除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国家给予计划补贴的少数企业外,所有企业在正常情况下,都不允许发生亏损现象;(5)具体规定了职工工资、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强调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关心职工生活,切实做好生活福利工作;(6)强调发扬民主,认真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规定工业企业中的党委是企业工作的领导核心,企业党委的领导责任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靠企业的行政领导和群众,保证完成国家计划;(8)规定各个企业在行政上只能有一个主要机关管理,不能多头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