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利润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1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9页(582字)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缴给国家集中支配的那部分利润。

是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建国以来,我国实行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上缴的形式有四种:(1)利润金额上缴形式(1949~1957年和1962~1966年期间实行)。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给国家。

(2)留企业基金后剩余利润上缴形式(1967~1978年期间实行)。即在企业实现利润中,以企业基金形式留一部分利润给企业,其余上缴国家;(3)留成后剩余利润上缴形式(1958~1961年实行)。即按一定留成比例把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剩余部分上缴给国家;(4)企业承包上缴国家利润形式。

这是1978年以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主要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等。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各种形式,对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从1983年6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步实行“利改税”。实行“以税代利”的企业,把上缴国家的利润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利改税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同时也使企业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企业上缴国家利润的形式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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