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0页(674字)
国家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税。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在我国则是税制改革中新开征的税种。1980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国内国外的所得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在我国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的,只按在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其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和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具体做法是:工资、薪金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下者免税:在801~1500元的部分,税率为5%;在1501~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在3001~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在6001~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在9001~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在12001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等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所得计算,除了利息、股息红利以外,对我国国内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均按次征收;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扣除定额费用800元,以适当缩小征税面。《个人所得税法》虽适用于我国公民,但由于扣除费用的标准是参照国外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我国公民收入水平又比较低,所以实际上对我国公民起不到调节作用。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是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征税的法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