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21: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页(389字)

亦称“国家税”。

“地方税”的对称。由国家的中央政府征收、调度、使用的税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中央财政需要的重要保证。在我国,中央税的税种因各个时期财政管理制度不同而变化。如1984年以前,除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这五种地方税收外,其他税种都是中央的税收。但在实际执行时,除关税外,其他税种都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1984年后,随着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规定,地方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目前,我国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包含的税收主要有: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工司的营业税;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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