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利润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24: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页(523字)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计划下达的国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完成的利润指标。

它由企业利润计划中规定的主要产品销售利润、其它销售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部分组成。我国在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时,国营企业实现的计划利润,除按规定提取一小部分奖励基金外,全部上缴国家,企业所需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由国家拨款。

实践表明这种体制不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979年以来作了以下改革:1980年试行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企业计划利润不再全部上缴国家,而按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留一部分给企业支配,用于发展生产、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发放职工奖金;1983年6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把上缴利润的一部分改为上缴税金,保留一部分上缴利润,叫以税代利,税利并存;1984年10月1日起,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实行完全的“以税代利”;1986年推行企业承包制,按一定规定核定企业利润承包基数(绝对数或比例数),基数以内上缴国家,超基数部分全部留企业或在国家与企业间按规定比例分配。计划利润的这些改革,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产权改革和股份制政策推行,相当一部分国有财产的产权将转化为股权,利润即转化为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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