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29: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0页(448字)

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1)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虽然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对第一类所得,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20%;最高一级为全年所得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4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对第二类所得,采取20%的比例税率,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投资经营的积极性,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按规定享有纳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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