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77页(687字)
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
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把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入股,由社统一经营和管理,社员集体进行劳动,产品由社统一分配。
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分红,是社交纳农业税,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的剩余部分。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
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劳动工分的分配形式。社员还可以耕种自留地,经营家庭副业等活动。
当生产力有了进一步发展,初级社便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取消了土地报酬,土地无代价地由私有转归集所有;耕畜、大型农具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折价归社。
允许社员在工余假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社员在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集体劳动,劳动产品由合作社统一分配,社员个人分得的部分,是社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的统购任务,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以后的剩余部分,以按劳分配为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
高级社是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克服了初级社的生产资料私有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之间的矛盾,可以更合理地进行土地规模经营。1956年底,全国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87.8%,高级社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建立,最终完成了农村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