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保险公司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58: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99页(543字)
从事补偿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经济组织。
具体的做法是: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交付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组成保险基金,用来对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在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受到经济损失时,予以补偿;或因个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对本人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保险一般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双方订立保险契约。
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契约规定,按时交纳保险费。
保险公司亦称契约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我国的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
五十年代初期,除西藏和台湾以外在各大区设分公司管辖28个省、市、自治区的分支公司。其主要职能是:(1)经营国内、国际保险再保险业务;(2)积聚保险基金;(3)组织经济补偿制度和给付;(4)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补偿制度;(5)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
也曾举办企业财产、货运、人身意外、农业、海上保险及国际再保险业务。至1958年前,已建立分支机构2200多个。
1958年起曾经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只保留少量对外保险业务。1979年以后恢复国内保险,国外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
在伦敦设有联络处,同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家保险,再保险公司建立了国际分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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