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02页(822字)
根据科学社会主义原则建立的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社会。
是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斗争,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后产生的。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理论,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它“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基本特征是:(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社会的主人,并建立了彼此互相合作的关系,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统一的目标进行生产、分配、交换活动;(2)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级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3)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还需要无产阶级专政;(4)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抗消失了,矛盾依然存在。它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这种矛盾一般不会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自身的调整得到解决。高速度发展社会生产力,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必须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同时多方面地改变同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从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并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准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