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17页(800字)
(1)无产阶级国家“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627页)。
在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它是对民族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形式,是在社会主义经济直接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成分和资本主义成分的经济联盟。按照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联系和结合的程度,和它们的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不同作用,分为三种形式:初级形式,包括工业上的收购产品,商业上的批购零售。这种形式,使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在流通领域发生部分的、一般性质的联系。中级形式,包括工业上的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商业上的经销、代销等。
在这种形式下,私营企业只能按照合同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在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计划要经工人讨论决定,执行中接受工人监督。企业利润水平由国家规定。企业的盈余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
资本家对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受到一定限制,已是一种不完全的私有制。高级形式,包括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
它使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公私共有逐步转变为基本上公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上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进行,工人由雇佣劳动者逐步成为企业的主人,资本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部分丧失到完全丧失,实行定息制度后,剩余价值剥削被限制在固定的范围内,同企业经营状况不再发生联系。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
现阶段我国和外国资本家合作经营的企业也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2)“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某些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资本主义”(同上书第627页)。如各种官办的、官商合办的工商企业、银行、铁路、邮电及公用事业等。在这种企业里,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没有改变,工人直接受以资产阶级国家为代表的整个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
到帝国主义时期,国家资本主义发展为由垄断资产阶级直接控制并为其服务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