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实体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10: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24页(604字)
具有经济管理自主权,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单位。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要求各经济单位应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即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的经济实体。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对国营企业管得太多、太死,使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实际上成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从而使生产企业丧失了生机和活力。为了改变经济体制上这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总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党的十三大又进一步明确指要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和具体组织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市场信号和市场参数去引导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实体,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外,还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私人和各种联营、合营经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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