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升级”“过渡”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18: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42页(660字)

脱离现实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人为地提高公有化程度的“左”的错误做法。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是一条客观经济规律。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一种所有制是否优越,应看它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实际状况,而不应看它是姓“公”还是姓“私”,或“公”的程度有多高,不是“越大越公越优越”。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同时发展又很不平衡,存在着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与此相适应,应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和发展。除了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之外,还要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存在和发展。但是,我国从50年代到70年代,曾多次实行“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大集体向全民过渡”,把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好、机械化程度较高、盈利与积累较多的合作社“升级”为国营企业,或者把一些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改为城市的区、局范围统负盈亏的企业,城镇在一个时期内基本上成为单一的国营经济,这种情况在“文革”中又有恶性发展,甚至竭办宣传“穷过渡”、“急过渡”;到1979年,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1%。

农村中突出表现在50年代后期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任意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和经营范围,并把农村中原属全民所有制的一些企业下放给公社管理,人为地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增加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份,同时把社员的自留地、农禽家畜及其他家庭副业收归社有,以“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这些做法完全脱离了我国城市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