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性计划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24: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55页(508字)
社会主义国家以法令形式下达的必须保证实现的计划。
其特点是:由政府的计划部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下达的具有约束力的计划指标,如品种、产量、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上交利润等。执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按期完成,由于主观原因完不成的,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在我国现阶段,指令性计划范围包括:重要农产品的收购和调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分配、收购和调拨;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等。
计划调节不等于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是实现国家对企业以间接管理为主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