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32:3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71页(495字)
我国工业企业中按照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领导制度,是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决定实行的。
这种制度就是在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原则和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所谓党委集体领导,是指企业党委主要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实行领导,不是企业生产行政工作都要经过党委讨论决定。厂长(经理)是企业行政的负责人,受国家委托,负责工厂的经营管理,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全面负责。党委要支持和保障以厂长(经理)为首的全厂统一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厂长要自觉地接受和维护企业党委的领导,组织实施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决议,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这种制度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社会中往往出现党政不分,党委包揽行政事务,削弱政治思想工作,影响厂长行使职权等现象。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正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改变为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厂长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这是我国企业领导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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