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37:5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81页(515字)
以盐为课税对象,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主要是对海盐、湖盐、井盐、矿盐和用上述盐加工或精制的盐的销售数量征税。我国盐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盐产区的盐业供销单位和国家公收单位。食盐征税起源很早,早在公元前七世纪,齐国对盐实行专卖,实际上盐税已计算在内,但盐税的名称始见于《后汉书·百官志》。
在旧中国,盐税是反动统治阶级盘剥劳动人民的一个重要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政府苛重的盐税办法,建立了新的盐税制度。在征收上严格实行一次课征制,在产区交税后,在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都不再征税,也不允许征收盐税附加。
由于我国盐种繁多,资源条件不同,各地区盐的成本有高有低,加之盐又是笨重物资,运费较大,从产地到销地运费很不一样。国家为使盐的价格合理,保证人民需要,制定了各地区规定不同税率的办法。对成本和运费低的实行较高税率,对成本和运费高的实行较低税率,对一些边远地区、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减免照顾,以使各地盐的价格大体平衡。盐既是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又是工业的生产原料,也是出口的重要商品和国防的战略物资。征收盐税,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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