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22页(202字)
1954年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时所召开协商和研究国家重大问题的会议。
会议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1982年宪法没有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