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0: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47页(392字)
“简政放权”的简称。
把属于企业的领导权、决策权、经营权下放给企业。我国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造成政企职责不清,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既没有产供销、人财物方面的自主权,也没有明确的经济责任,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失去了内在的活力。
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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