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制度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6: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58页(337字)

我国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给予一定从优照顾的休养制度。

离休制度早在1958年就有一些具体规定,以后几经充实、完善。现行的离休条件是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提出的。

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同年12月又规定,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离休。离休后,在看文件、听报告、出席会议、参加政治活动等方面,同在职时待遇相同,在工资、住房、看病、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除享受原合理待遇外,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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