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6: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59页(435字)
我国公民及其代表机关有权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一种制度。
行使监督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任何公民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对那些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提出控告、检举和申诉。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命令,依法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依法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制,使我国的各级国家机关在人民的监督下更好地行使管理权力,使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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