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9: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6页(916字)

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刑法规定的目的在于颠覆、破坏或者削弱国家政权或破坏、削弱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革命成果的行为。

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为保证肃反斗争的顺利进行,人民政权制定了一系列惩治反革命的法律、法令。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明确规定了反革命罪的定义:“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力,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肃清一切公开的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以本条例治罪。”经过长时期对反革命罪的认定,1979年我国刑法对反革命罪的定义概括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反革命罪的特点有4个:(1)反革命罪危害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这个客体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决定了这类犯罪的极大危险性,因而列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之首,并规定了比其他犯罪较重的刑罚。(2)行为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些行为均由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具体规定。

(3)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政治意义能够理解并在理智上能控制、支配自己的人。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的行为不能构成反革命罪,而且必须具有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是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根本区别。有一种意见对此作了补充,认为虽非直接意图推翻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但其行为已含有侵害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具有反革命的性质,如为了贪图钱财而出卖情报。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贪财只是实行反革命罪的动机,而他的行为本身已反映出他的目的。鉴于在实践中,反革命的目的有时难以辨别,而这种行为又都是危害国家的安全,而且“反革命”一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所以,有一种意见认为宜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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