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9: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6页(412字)

诉讼中的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起反诉。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诉为本诉,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具有自己的独立的诉讼标的和理由,但必须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有互相联系的事实。

本诉与反诉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反诉的特征在于本诉的被告用以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辩驳的特殊手段。

它的直接目的在于并吞,抵销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使这种权利主张失去依据和作用。反诉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是:(1)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2)向本诉的法院提出;(3)不论在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至迟应在宣告判决前提出;(4)反诉的诉讼标的不归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本诉的原告人放弃或撤回诉讼,因而终止本诉程序,但并不因此引起反诉程序的终止;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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