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9: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7页(487字)
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无因管理特征:(1)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3)管理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法律关系。这种债与侵权行为的债和不当得利的债不同。
管理人和本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管理人的权利即本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即本人的权利。管理人的义务有:(1)管理人应以适当的方法,认真进行管理。
所谓适当的方法是指客观上有利于本人的方法。如果管理人主观上认为是有利于本人而客观上并不利于本人或致本人损害,管理人还可能要负赔偿责任。(2)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之事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管理人应听候本人指示。
(3)管理人应将情况报告本人,将管理事物所取得的利益交付或移转给本人。本人的义务:(1)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化的必要费用与利息。
(2)清偿管理人因负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债务。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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