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法律行为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0: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7页(678字)

在法律上不能产生预期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主要指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民事效力。(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法人之间的代理人,在订立供需合同时互相勾结,故意提高价格,从中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等。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例如将法律禁止的武器,弹药、爆炸物等物品在公民之间流转的行为。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如下分类:(1)就其效力,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前者指法律行为无论对何人均为无效。所谓相对无效是指虚伪行为在当事人间虽然无效,但却不能以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2)就无效的范围,可分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前者指法律行为内容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

后者指一行为的部分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损。

(3)就无效的开始时期,可分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前者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存在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不能发生其效力。后者指法律行为订立时本属有效,但因事后产生了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失效。例如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而死亡。

而无效法律行为如尚未履行就毋需履行;履行的,就必须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进行处理。处理办法主要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强制收购和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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