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9: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8页(668字)

国家公证机关按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1946年东北解放区的人民法院就有过公证业务。1948、1949年沈阳、上海两市解放后,人民法院也办理过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合同等项公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公证员不仅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合同按约履行。1982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使公证制度逐步完备。

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1)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2)证明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

(3)证明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指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4)证明非争议性的事实。如证明亲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5)证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6)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7)保管遗嘱、保管文件。(8)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9)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当前我国公证组织的设置是: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

经省、自治区、直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主任、副主任领导工作。公证处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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